白求恩精神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白求恩精神研究會,英文名稱:Bethune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BS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白求恩精神研究的醫藥衛生系統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醫療衛生工作改革發展實際,廣泛開展學習白求恩、弘揚白求恩精神的活動,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良好醫學人文環境和醫德醫風環境、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實現健康中國偉大戰略目標,做出新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會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業務范圍:
(一)廣泛搜集、考證和整理以白求恩、柯棣華為代表的一批著名國際友人支援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歷史文獻,搜集、整理各個歷史時期紀念白求恩、研究白求恩、學習白求恩的歷史資料,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研究和弘揚白求恩精神的論著、會刊;
(二)認真研究白求恩精神的深刻內涵及其時代意義,深入探討新時期弘揚白求恩精神的途徑、方法和手段;
(三)積極推動弘揚白求恩精神活動的廣泛深入開展,大力宣揚在弘揚白求恩精神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組織參加國際間關于白求恩、柯棣華等支援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國際友人的紀念與學術研討活動;
(五)組織衛生健康知識普及、宣傳活動;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積極開展對革命老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醫療扶貧服務;
(六)承擔黨、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其他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意愿;
(三)在白求恩精神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及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工作,為本團體開展活動提供支持;
(四)向本團體反映有關工作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單位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研究、弘揚白求恩精神,具有一定思想理論水平和宏觀組織能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后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和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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