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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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管理,充分發揮各分支機構的作用,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白求恩精神研究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結合會員實際,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領域業務活動的非法人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正式名稱為: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或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四者屬性相同;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全稱。 第四條 分支機構應根據本會章程和有關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在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和辦法,自覺接受本會領導、管理和監督,凡屬重要事項應及時向本會請示、報告,征得同意方可實施; (三)緊密聯系行業實際,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做到自律守信,扎實工作,熱情服務,務實高效; (四)開展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弘揚白求恩精神,根據會員需求和分支機構專業范圍開展活動;加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行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承辦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本會委托與授權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遵循堅持辦會宗旨、適應發展大勢、注重問題導向、突出行業特色的原則,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行業領域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務與業務范圍,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專業領域、學科學術或技術體系,盡量避免與本會其他既有分支機構交叉重復; (二)具有較深造詣的行業、學科或專業技術帶頭人以及熱心社團工作的骨干和會員隊伍; (三)具備獨立開展某領域學術、技術或管理活動的條件和能力,有規范的名稱,有固定的住所。 第八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由該領域或該學科的管理或學術帶頭人提議,同時,一般應有7~10名骨干成員及主要依托單位作為發起人和發起單位,向本會提交成立該分支機構的申請,說明成立分支機構的目的、任務、業務范圍、理由等,并填寫新建分支機構申請表。 一個依托(發起)單位原則上可牽頭成立一個分支機構,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第九條 本會受理新建分支機構的申請后,即由秘書處先行考察審核,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后成立,同時制作會議紀要,保存原始資料,并報國家民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會負責提出分支機構的變更或注銷,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批準,準予變更的,由本會負責辦理變更手續,準予注銷的,本會發給注銷文件。 第三章 組織與職能 第十一條 新建分支機構獲準登記成立后,由本會與分支機構發起人協商成立新建分支機構籌備組,進行新建分支機構的籌組工作。 籌備組成立后半年內未能完成分支機構組建的,由本會批準重新成立籌備組,另行實施組建工作。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設理事會/委員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分支機構應根據學科發展現狀,同時兼顧行業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理事名額。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職能: (一)根據本會總體規劃和分支機構承擔的任務,制定分支機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二)根據《章程》規定,結合本分支機構職能任務及業務范圍,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三)加強分支機構自身建設,積極發展本會會員,廣泛收集會員意見和訴求,并及時向本會及有關行政部門反映; (四)制定、審議和修改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五)選舉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下簡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組織編發本分支機構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工作簡報、活動大事記等; (七)研究解決分支機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理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本領域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 (二)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組織協調能力強,熱心學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當選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除符合第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堅定,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組織能力,在所在單位和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自愿參與本分支機構工作,原則上未在其他社會組織擔任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等領導職務及法人,當選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總數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機構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主持分支機構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分管工作。分支機構秘書處是分支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設會長1名,秘書長1名,副會長原則上不超過15名。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長聘用,報本會備案。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分支機構應貫徹民主辦會原則,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并及時向本會請示報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須預先通知本會相關部門,會議紀要須及時上報和下發。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換屆工作由本會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共同負責,協商成立換屆工作小組。本屆分支機構秘書處協助換屆工作小組進行換屆籌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在屆滿前至少半年開始籌備換屆事宜,并在屆滿后一個月內召開換屆選舉會議。換屆工作小組應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換屆工作方案,并上報本會審批。經本會批準后,方可組織開展新一屆委員會的提名推薦工作。 第二十四條 換屆時,理事更新比例原則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換屆工作小組負責理事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并提出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候選人名單,報本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名單經本會書面批準后,換屆工作小組應適時組織召開分支機構換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理事;召開新一屆理事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從常務理事中選舉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對會長的選舉引入競爭機制,會長從新當選的副會長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當選的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到會理事候選人必須達到理事候選人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額選舉時,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視為當選;差額選舉時,獲得半數以上贊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應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必要時分支機構理事會成員可由本會直接批準任命。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可聘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卸任的前任會長可受聘為新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卸任的前任副會長,對本分支機構的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可受聘為新一屆理事會顧問。 第三十一條 當選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會統一頒發證書;常務理事、理事分支機構發給證書;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由分支機構發給聘書。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屆滿因故不能按期換屆的,由分支機構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向本會提出延期換屆申請,報本會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三條 會長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身體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會長職務的,由本人提出,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中止其職務。 接任的會長人選由本會與分支機構共同研究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由本會頒發會長證書并辦理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如確有工作需要,理事會可增補理事。由分支機構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獲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補為理事。每年可辦理一次,理事會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則上不辦理。分支機構新增理事要報本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和分支機構應從嚴控制專業學組的設置并嚴格管理。如確有設置需要,分支機構應在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三十六條 專業學組必須遵守其所屬分支機構的管理,在分支機構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組成員應在分支機構理事中產生,與分支機構同步換屆。學組不另定管理辦法,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換屆調整時,應及時做好工作文件、檔案的移交,向新一屆理事會通報經費狀況,確保本分支機構工作的連續性。 第四章 業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守本會《章程》和該分支機構業務范圍,應有利本行業的建設與發展,符合本分支機構的性質和特點,積極、規范、有效地進行。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受本會的管理、指導與監督。分支機構每年年終應向本會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活動計劃。會長應向本會述職,接受本會考核。 第四十條 分支結構開展活動時,如需簽訂協議書或合同書等法律性文件,應對其內容認真審核,并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核、授權后由分支機構簽訂。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必須經本會授權或批準。凡涉及使用分支機構名稱或有經濟往來的,除上報本會審批外,還應參照《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開展合作活動時,應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對合作內容做好風險評估,對合作項目全程監督,切實履行相關職責,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將自身業務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協辦的,應當加強對所開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嚴禁將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轉包或者委托與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合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實行重大活動審批制度,凡屬參與、組織或聯合組織重大業務活動,均應在該活動的籌備工作啟動前至少一個月呈報本會審批?;顒咏Y束后,應及時將書面總結上報本會。 重大活動包括: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換屆改選、修改管理細則等事項的; (二)舉辦大型活動、慶典、研討會、論壇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擔任本組織職務;接受境外組織、個人捐贈及資助;與境外組織開展項目合作或者聯合舉辦活動;組團出國出境,開展交流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加入國際組織的; (四)涉及行業標準制定、行業新聞發布、政府委托的行業調查活動; (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活動。 對于分支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展重大活動的,本會有權令其停止,產生的后果由分支機構承擔。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舉辦的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培訓活動,原則上應列入本會年度學術會議、培訓活動計劃,由本會相關辦事機構審核學術會議、培訓活動通知,并實施學術質量督查。學術會議、培訓活動結束后要及時向本會相關辦事機構上報總結和參加人員名錄。分支機構如開展具有繼續教育學分的培訓項目,應事先報本會相關辦事機構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創造條件建立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并與本會網站鏈接,及時將本分支機構的重要工作、學術會議、行業動態信息等提交本會網站。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印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按規定履行申報手續,遵守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法規和要求,規范出版。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更不得以評選表彰為由收取相關單位和人員費用。 第五十條 本會可委托分支機構承辦與其專業領域有關的業務活動,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履行對本會的義務,關心、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應按照本會的統一部署,支持和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綜合性活動;積極發展會員,協助本會做好會費收繳工作,并結合本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和職能特點,為本會會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對其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資料、會議總結或紀要等進行認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其經費收支和資金往來,在本會財務賬戶中單獨記賬,獨立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分支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本會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將全部收支納入本會單位法人賬冊,積極配合本會財務人員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能單獨開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進行投融資、租賃、抵押、借貸或經濟擔保等活動;嚴禁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嚴禁將分支機構的經費存入企業或掛靠單位賬戶。分支機構在經濟上發生違紀、違規或違法行為,由其會長和秘書長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財務預算報告制度。凡涉及大額度資金調度使用,須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上報本會審核備案。一次性開支涉及金額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須報本會秘書長或會長批準。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屬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可計入分支機構收入。會員會費一般應由分支機構秘書處統一收取匯總上交本會財務部。 第五十八條 分支機構每年須按時交納會費,以分擔本會部分辦公和業務活動成本支出。年度結算時,分支機構賬上活動資金不得少于5萬元。 第五十九條 原則上本會不為分支機構提供墊付、借款等,如確有特殊情況,須報本會秘書長或會長批準。 第六十條 分支機構的日常報銷管理,按本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六十二條 考核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嚴格履行《章程》和本分支機構《辦法》; (二)圍繞本會年度工作總體安排,制訂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活動經常,成效明顯; (三)堅持民主辦會,勤儉辦會,廉潔辦會,團結協作,風正氣順,無不良經濟問題; (四)自覺服從本會領導,嚴格貫徹重大事項報批制度,注重與本會信息溝通,支持并積極組織所屬單位和個人參加本會活動。 第六十三條 發生以下行為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分支機構,其考核結果一律評為不合格。
第六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分支機構,由本會授予“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年度優秀分支機構”榮譽稱號;對其會長和秘書長授予“白求恩精神研究會年度先進工作者”的榮譽稱號,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十五條 對于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分支機構,責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提出批評;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對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又無果斷有力切實可行改進措施的分支機構,即停止其活動,通報其所屬單位和會員,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一定形式公告社會。 第六十六條 考核結果將作為分支機構換屆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會原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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