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求恩精神研究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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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精神研究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一、法人登記證書管理使用規定 (一)法人登記證書是國家民政部向本會頒發的唯一合法憑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人登記證書由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負責保管,使用時,須經本會秘書長或會長審批。 (三)法人登記證書保管人工作變動時,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應有書面簽字記錄。 二、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一)本會印章是經國家民政部批準刻制的合法有效印鑒,包括公章、鋼印、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 (二)印章由秘書處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工作變動時,應履行交接手續,并有書面簽字記錄。 (三)嚴格控制使用公章的范圍,嚴禁濫用公章發文、發函、出具憑證。 (四)使用公章,應認真履行審批登記手續。所有發文及需蓋本會公章的文件,需經承辦人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報秘書長或會長審批后,再由公章管理員蓋章、登記、存檔。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直接蓋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公章,來不及按程序辦理的,事后必須盡快補辦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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